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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平凉“新时代”一“老总”被杀 ,三 “老总”被判刑,脱离组织也不能免罪

发布时间:2023-10-31 17:13:19


甘肃平凉“新时代”一“老总”被杀 ,三 “老总”被判刑,脱离组织也不能免罪

海某红,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被舅舅高某某介绍参加以北京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公司的“西部人力资源开发”、国家扶贫项目“阳光工程”、商会商务运作等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在发展下线时首先以谎言邀约在家乡的熟人、朋友,将其骗至平凉市再安排其他的传销人员对其进行宣传鼓动,诱骗被邀约人参加该传销组织。被邀约人同意参加之后,就要求被邀约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并缴纳3800元(申购费用3300元,再加价值500元钱的北京新时代产业集团公司的松花粉和松花钙奶粉,产品一般只有一两份,有时候干脆不给)的申购费,获取该传销组织的入门资格。每人最少要缴纳一份,最多可以购买10份。绝大部分都一次性申购10份,共计33500元的申购费。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阶制”和“累积出局制”。 “五级三阶制”即分为E级实习业务员(1-2份);D级业务组长(3-9份);C级业务主任(10份);B级业务经理(65份以上);A级高级业务员(600份)五个级别;其中 “E级”“D级”“C级”为第一阶段,“B级”为第二阶段,“A级”为第三阶段。“累积出局制”是指传销活动参加者通过发展下线,自己的份数达到600份时就成为A级高级业务员,此时自己的下线人员每增加一名都可以拿到提成,直到自己下面一条线再有四人都成为A级高级业务员时自己就可脱离该传销组织。各种提成具体计算方式为,参与传销者一次性申购10份需缴纳33500元申购费,本人次月可拿到直接提成6460元现金,每发展一名下线(以下均按照申购10份计算),本人可以拿到间接提成4940元现金,每人最多只能发展2名平行下线(最多只能拿到2个间接提成4940元现金,即9880元现金)。自己的下线若再发展一名下线,本人可以拿到销售补助1520元现金(每人最多只能发展2名平行下线,最多能拿到2个1520元,即3040元现金)。当本人累积份数达到65份时,自己线上再增加一名下线,自己就可以拿到经理提成3040元,增加第二名下线时自己就可以再拿到经理提成1140元,增加第三名下线时自己还可以拿到经理提成760元。拿到经理提成760元后,再增加下线时自己只能累积份数,再没有现金提成。直到份数累积到600份时成为A级高级业务员(即登上平台),自己线上每增加一名下线,自己当月可以拿到高级业务员提成3000元现金,第二个月开始自己线上每增加一名下线,自己可以拿到高级业务员提成4000元现金,直到自己一条线上有4个下线份数均达到600份时,自己就自动出局,再没有提成,此时就脱离该传销组织。

海某红参加该传销组织后,按照该传销组织的发展规则积极的发展下线,先后将李某科和虎某等自己的家人发展成为自己的下线,份数达到600份成为高级业务员后便伙同高某某等人一起组织、领导该传销组织的日常管理,安排人员给新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办理申购手续,收取申购费,组织每月两次的经理会议等事务,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直到2012年3月份海某红离开平凉到新疆打工之后,再没有参与组织、领导该传销组织的活动。

李某科,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初中文化,退休干部,2010年4月被海某红邀约参加传销组织后将李某平等自己的家人及魏某发展成为自己的下线,李某平和魏某参加该传销组织后,也积极的发展下线,增加自己的份数以获取非法利益。三人各自份数达到600份成为高级业务员后,也和海某红一起参与操盘,魏某于2013年4月5日被激愤的下线砍死,本案浮出水面,2013年6月8日李某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拘。海某红在同时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3日李某平到张家川县公安局投案。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张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科、海某红、李某平无视国法,组织、领导以北京新时代产业集团“西部大开发”、国家扶贫项目“阳光工程”、商会商务运作等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并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五级三阶制”,被告人李某科、海某红、李某平的行为确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平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平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三被告人案发后未退赔参与传销人员的损失,且本案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李某科、海某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科的辩护人所提李某科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无法区分主从犯,只能按照各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定罪量刑,因此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其它关于被告人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某平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三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等犯罪情节和犯罪后的悔罪程度依法惩处。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某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海某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某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随案移送的“别克”轿车(车架号LSGJA52U5BS201807,发动机号B6200654,机动车辆登记编号甘E98383)一辆、钥匙一把、行驶证两本、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一本、购车税务手续一套、机动车登记证一本、购车手续一套、手机两部予以没收;银行卡两张发还被告人李某科。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平服判,被告人李某科、海某红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天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小编手记:本案中海某红脱离传销组织一年多,还是被抓回来了,因为法律可没有规定,原本有罪退出就没有罪,有罪的即使退出了也要付法律责任,同时传销没有主犯、从犯之分,只是按下线人数量刑,30人以上就可以判刑,人数越多判刑越重。非法获利都要没收,挣钱再多也不是你的,你还面临罚款,这个还得自掏腰包。如果你还在做这个行业,你就要自己掂量下了,还要不要做?要做,他们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不做,也不是自己退出来就完事儿,你怎么把人带进去的怎么把人带出来,否则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