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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的危害

父亲在南宁做商会商务运作传销,律师女儿拿“欠条”要债失败

发布时间:2024-05-02 13:00:39


   2015年9月13日,孙勇被朋友李斌骗到南宁五象新区考察了所谓“投资50800可以挣980万”的商会商务运作项目经过李斌的反复诱惑,孙勇传销组织交纳了50,800元现金,作为其所谓商会商务运作项目的投资款。

期间,李斌还向孙勇借款10000元。到了2016年2月5日,孙勇作为律师的女儿孙娜也被骗来,发现是传销就劝阻了父亲。孙勇要求李斌还钱。李斌在扣除了为孙勇垫付的机票等传销考察期间的费用后,将剩余的3,457元通过转账的方式还给了孙勇孙勇以自己被骗为由,要求李斌出具了一份借据,上面写着“今借孙勇50,800元整,还款日期2016年12月31日”。

2017122日左右,孙勇尝试通过电话向李斌追讨款项,但李斌孙勇向传销人员索要欠款。在后续的通话中,李斌声称自己在北京打工,目前无力偿还,承诺过几天会还款。 由于孙勇多次向李斌索要欠款未果,就让作为律师的女儿孙娜帮着起诉李斌。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斌孙勇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孙勇坚称李斌出具的50,800元借据是借款而非传销款项,但其陈述缺乏合理性,且除了自己的陈述外,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向李斌交付了所称的出借款项。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李斌孙勇之间存在朋友关系,并且两人共同参与了广西南宁的传销活动。由于二人所交纳的传销投资款被骗,孙勇要求李斌返还该款项,而李斌出具的借据并非其真实意愿的表达。双方因款项归还问题产生的纠纷,本质上属于传销活动的一部分,而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鉴于传销和变相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法院认为,因传销活动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此案。

法院的裁定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审查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旨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效力,同时警示公众远离传销等非法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不予受理民事案件:

1. 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

2.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已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 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 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5. 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

6. 起诉状没有明确被告的;

7. 起诉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

8.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9. 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