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传销第一大案:主犯发展8500人非法获利500万全部没收再罚900万
很多人认为传销是少数人分多数人的钱,自己做“成功”就赚了,可事实上,一旦被抓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加入传销就是违法,工商部门可以进行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
依据《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面我们以2014年合肥第一传销大案为例,给大家做一下分析:
2014年合肥第一传销大案,主犯王娟,是黑龙江人,和丈夫刘强原本有一份不错的事业。 2008年,王娟在南宁加入传销组织。为发展下线,她把丈夫、两个女儿和多名亲戚拉进来。 2010年8月,王娟把传销体系搬迁到合肥市滨湖新区。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打着“建设领导人家乡”旗号,疯狂发展下线,截止到2013年上半年案发,王娟领导的传销体系共发展传销老总200余人,传销人员共计8500余人,涉案金额超过2.4亿元。
2014年3月28日,包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带头大姐”王娟被判八年,处罚金500万元,判处王娟的丈夫刘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同时,另外40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刑和判处罚金。
经查明,王娟夫妻俩共非法获利五六百万元(因为长期挥霍,具体数额不是很精确),但是夫妇俩共要缴纳在没收违法所得以后,还要缴纳罚金900万,坐牢出来还要打工交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