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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销方法

尹某通过违法合同无效证明传销合同无效追回了损失

发布时间:2023-10-23 12:36:09


2014年,孙某、董某一块推销黑茶。后孙某、董某向尹某推销黑茶,称尹某先交款20000元,另外需要再推荐两名茶商,进行“两两复制”,保证一年能挣到110000元。起初,尹某没有接受二人的推销。后董某再次向尹某推销时,尹某接受了推销,并向董某缴纳20000元,收到茶叶一箱。2014年4月9日,孙某、董某给尹某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收到美丽黑茶20000元,保证在一年内挣到110000元,如果挣不到,20000元还给,茶叶白喝。”后孙某、董某给尹某返还了5300元。此后,尹某未能再行推荐茶商,未能收回投入的20000元,亦未能挣得二人承诺的110000元。尹某多次要求二人退款未果,故起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董某向尹某推销黑茶,并要求再推荐两名茶商,进行“两两复制”,以获得盈利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所界定的传销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孙某、董某向尹某销售黑茶的行为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尹某向二人支付20000元,二人已经给尹某返还了5300元,故二人应返还尹某14700元。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判孙某、董某返还尹某14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