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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销方法

儿子被传销害死,母亲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挽回损失

发布时间:2023-10-23 12:29:54


201438日,潘某甲被潘某乙通过网络联系骗至赣县传销窝点。潘某乙等人将潘某甲的手机拿走,限制潘某甲的人身自由,逼迫潘某甲加入传销组织,但遭到潘某甲的拒绝。同月9日至11日,李某甲先后安排宋某、甘某、龙某、李某乙看守潘某甲,不让潘某甲睡觉胁迫潘某甲加入传销组织,遭到拒绝。同月12日,李某甲从其他传销窝点叫来严某,安排严某、龙某、吴某甲三人轮流对潘某甲进行体罚殴打,从后面将潘某甲绊倒摔在地上,逼迫潘某甲重复多次做俯卧撑、上下蹲。三对潘某甲的体罚殴打从上午持续到晚上,但潘某甲仍不愿意加入传销组织。13日,李某甲叫来吴某乙对潘某甲进行体罚。龙某和吴某乙在传销窝点的房间内对潘某甲进行体罚殴打,多次从后面将潘某甲绊倒摔在地上。当日16时许,潘某甲在房间内昏迷。李某甲从电话中得知后认为潘某甲是装的,未予理会。当日20时许,龙某发现潘某甲手脚僵硬,呼吸微弱。李某甲从外赶回传销窝点后,伙同李某乙、唐某三人乘坐出租车将潘某甲送往赣州市章贡区赣南中西医结合医院后,借故逃离现场。就诊医生对潘某甲进行检查后,发现其已无生命体征,便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4315日到814日,公安民警将所有涉案人员抓获归案。随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潘某甲的母亲李某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依照江西省相关统计数据标准对李某芝的物质损失确认如下:丧葬费21791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酌定为8000元,损失合计29791元。要求李某甲的亲属代为赔偿15000元,龙某和吴某甲的亲属分别代为赔偿2万元、李某乙和潘某乙的亲属分别代为赔偿5000元,赔偿款共计65000元。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并于20141117日作出(2014)赣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各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芝物质损失人民币29791元(以各被告人的个人财产为限)。

各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并作出(2015)赣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

小编手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传销属于非法行为,加入传销的相关款项属于赃款,应该依法没收。参加传销并诱惑他人参加传销的人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挽回损失,但是刚误入传销不久,只是交钱加入并没有什么实质性传销行为可以尝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挽回损失。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尝试庭外和解,协商解决,前提是要有证据,这是挽回损失一个有效途径。